|
|
B分会章程
|
|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B分会章程(草案)
|
|
(2006年6月)
|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全国工业、科学、医疗射频设备、其他(重)工业设备、架空送电线、高压和电牵引设备无线电干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2 on Industrial,Science and Medical Radio-frequency Apparatu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79 on Radio Interferenc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缩写 SAC/TC79/SC2:Radio Interference/ Industrial,Science and Medical Radio-frequency Apparatus。 第三条 全国工业、科学、医疗射频设备、其他(重)工业设备、架空送电线、高压和电牵引设备无线电干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分技术委员会)是全国性跨部门的工、科、医射频设备、其他(重)工业设备、架空送电线、高压和电牵引设备的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组织。 第四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适应国际交流和国际贸易的需要,负责本领域内的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工作和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IEC/CISPR/B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工作,以提高我国电气和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减少电磁环境污染,保护信息接收,提高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由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无干委)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部(简称:国标委高新部,SAC)领导。本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同时接受挂靠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 第六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邮政编码200063。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总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我国工、科、医射频设备、其他(重)工业设备、架空送电线,高压和电牵引设备的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调查、分析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出制、修订工、科、医射频设备、其他(重)工业设备、架空送电线、高压和电牵引设备的国家标准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部(以下简称国标委高新部)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化计划,协助国标委高新部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 负责审查涉及本分会专业范围的国家标准,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提出强制性标准,推荐或指导性技术文件及其实施日期的建议。定期复审本专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建议,上报全国无干委复议。 第十一条 受国标委高新部的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发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标委高新部和全国无干委作出书面报告,组织标准化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积极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标准宣贯活动和技术咨询工作。提出本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受国标委高新部的委托,承担IEC/CISPR/B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技术工作。 (1) 按时完成IEC/CISPR/B的标准草案及相关文件的投票工作。 (2) 根据本专业的国外标准化发展动态及国内工作成果,审议和向CISPR/B分会提出我国的标准草案及工作建议,争取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3) 组织和参加有关IEC/CISPR/B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化工作会议及外事活动。 (4) 提出与国外有关标准化组织进行技术交流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 (5) 积极组织和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技术研究工作。 (6) 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向企 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标委高新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内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分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可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增加吸引企业参加的内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由全国无干委提出,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而设立。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技术委员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拥护本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2) 自愿加入本分技术委员会; (3) 在本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设立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任期五年。正、副主任委员全面负责本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本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全国无干委和国标委高新部通报。主任委员指导本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本分技术委员会和各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形成会议的所有决议。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本分技术委员会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在工、科、医射频设备、其他(重)工业设备、架空送电线、高压和电牵引设备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可以是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管理、经销部门、使用部门、无线电管理和环保部门、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中具有本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B分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B分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B分会可提请有关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SAC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B分会的工作(如对B分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B分会内有知情权、表决权,有权获得B分会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可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本分技术委员会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可参加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B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提高分会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对全体委员提出以下要求: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分技术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分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4) 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专业委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通讯委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一年不交纳会费者取消委员资格。 (5) 向本分技术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 积极参加本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积极发展委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退会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委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分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视为自动退会。 委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本分技术委员会上报全国无干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常设机构 本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挂靠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秘书处挂靠单位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挂靠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可建立相关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置和组建由本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具体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工作组组长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向分会报告工作。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 第二十八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国际标准草案和相关文件的投票工作组,投票工作组由专业委员、单位委员或通信委员中有兴趣的若干委员组成,投票工作组成员必须按时反馈对投票文件的意见,以便及时完成分技术委员会对国际标准的投票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指派联络员参加与本专业范围有交叉或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获取相关文件,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编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全国无干委审核、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指导和督促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制、修订标准的工作。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应将制修订标准实施计划书报分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应在调查研究或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所有附件),由所在行政单位分送相关单位和委员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2个月(自收到日起至寄出日)。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本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草案送审稿送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函审或会议审查,但强制性标准必须会议审查)。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赞成票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在有效票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意见的论证材料。不足有效票的四分之三委员同意时,应暂停审查。由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针对主要的分岐点继续工作后,进行二审。二审仍通不过时,由本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后报全国无干委裁决。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本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本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本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全国无干委秘书处复核后上报国标委批准发布。全国无干委对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内容为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审议年度经费计划及决算,研究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会议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全国无干委。 本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通信联系为主,由秘书处与委员直接联系。委员应向所在单位汇报工作,并采取措施使标准化工作成果及资料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拨款。 (2) 委员、单位委员、通讯委员交纳的费用。 (3) 开展标准宣贯活动,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工作的收入。 (4) 挂靠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支出 (1) 向委员、单位委员、通信委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2) 编、著、译、校、审标准和文献资料及技术咨询的报酬和奖励。 (3) 秘书处为完成分技术委员会各种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和日常开支。 (4) 条件许可时,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第四十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每年向分技术委员会提出预、决算报告,本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参加各项活动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本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承担CISPR/B课题组研究和投票文件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管理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重大开支需经主任委员或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办公费由本分会秘书处批准。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标委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程由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6月
|
|
|